【綜合】87號令哪些內容供應商必須知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發(f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中,哪些條款與您息息相關?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記者對采購人應該熟知的內容進行梳理如下:
1、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第三十二條)
2、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zh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第三十三條)
3、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三十四條)
4、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五條)
5、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第三十七條)
7、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第三十八條)
8、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第四十一條)
9、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第四十二條)
10、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第五十一條)
1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第五十六條)
1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第五十七條)
13、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的;(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六)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情形。(第六十三條)
14、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第七十條)
15、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第七十二條)
16、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17、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第七十四條)
18、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第七十五條)
19、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八十條)
20、本辦法規(guī)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到節(jié)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五條)
21、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shù)。(第八十六條)